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 作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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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来源: 作文大全2022-09-17 15:00:22
导读:[4]第3章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第15节不包含在这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之内的各种情况从上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

[4]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15节 不包含在这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之内的各种情况

从上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然这种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和混乱的泥潭。这两种应用是:一个应用于判断,如果判断成立,那么这个判断必具有一个根据;另一个应用于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个原因。我们发现,在这两种情况中,充足根据律具有一种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本质特。而且,它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所有情况是否都被包含在这两种关系中?假如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边相等?答案是,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角相等就是边相等的原因吗?不,因为我们这里并不牵扯到变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个原因的结果相关。——它仅仅是一个逻辑根据吗?不;因为角相等仅仅是边相等的证据,判断的基础:仅靠纯粹的概念永远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角相等边也必然相等;因为边相等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们在这里所牵扯到的不是概念和判断之间的关系,而是边和角之间的关系。角相等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根据,有了这个根据,我们就能知道边是相等的;因为它是一事物为什么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边是相等的):角是相等的,边也必然相等。这里涉及的是角和边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两个判断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或者假如我又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生,而这决不会是问已发生的事件之不能发生,因此为什么过去是绝对不可挽回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既不允许凭藉纯粹象概念获得纯粹逻辑根据,也不属于因果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此刻把在此之前的彼刻猛掷到过去的无底深渊中,这并不通过因果律,而是直接通过它的纯粹存在,而这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依靠纯粹概念使之可解或更加明了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之认识它完全是直接的、本能的,这恰像我们认识左右之不同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所有东西一样:例如,左边的手套不适宜戴在右手上,等等。

因此,正如充足根据律所应用的所有这些情况不能全都归结为根据和推论、原因和结果一样,以这样的分类来处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统一律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不能有无限种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归结为一定数量的种。在我们尝试这种分类之前,确定充足根据律在任何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征是什么很有必要;因为属的概念总要在种的概念之前即已确定。

第16节 充足根据律的根

通过内外感以及知和理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中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充足根据律的根,这些关系在本专论中将得到细致的阐述。从统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深一步考察,这些关系可分为相互之间差异甚大的不同的种。不过,它们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因为任何能成为我们客体的事物——即我们所有的表象——就分为四类。这些客体将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说明和考察。

我们将会看到,充足根据律在每一类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是,正因为它允许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将以同一的规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现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