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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法律基石

来源: 作文大全2021-09-15 06:27:07
导读:唐律疏议,法律基石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原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

唐律疏议,法律基石

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原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原始规范中没有权利义务之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也以血缘关系为界限。

古代法分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至11世纪的夏商王朝,西方奴隶制法的主要代表是古希腊法(以实行*政体的雅典和实行贵族政体的斯巴达为代表)和古罗马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对后世影响重大的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法律文献)。

中国最早进入封建社会。战国初期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制法典。秦汉后历代都有统一的系统法典,唐律更以其体系严谨、内容详备、风格成熟成为封建制法的典范。欧洲封建社会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商法以及国王的敕令多种法律并存。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各有侧重,但一般都经历了由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向全国统一的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唐代的(也叫)是我国最完整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在总结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司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唐王朝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结构严谨,文字洗炼,体例规范,内容完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

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

《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幺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它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中华法系的柱石

公元7世纪《唐律》产生,中国封建法律趋于完善和定型,在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嗣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基本上承袭《唐律》。清代《大清律例》以律为基本形式,以令、格、例、敕等为补充。从《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相互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确有独特之处。而中华法系是以《唐律》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对国外影响也很大。如:“明治维新”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也以《唐律》为蓝本,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

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