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网络。原告:一网络受害者。诉因:要为无数网络受害者讨个公道。开庭----原告诉词:“本人代表无数网络受害者起诉“网络”毒害青少年心灵,使无数痴情男女痛不欲...
被告:网络。
原告:一网络受害者。
诉因:要为无数网络受害者讨个公道。
开庭----
原告诉词:“本人代表无数网络受害者起诉“网络”毒害青少年心灵,使无数痴情男女痛不欲生。因为它,无数青年抛弃学业,半途而废,更甚之走向犯罪道路。为人父母痛不欲生。”
被告辩论:“的确,这种种罪恶无可否认是经过我方原告造成,可其本质却非我方原告所为,众所周知,网络只是一个查阅资料的工具,而毒害青少年心灵的资料乃是人类所创,并非我方原告的责任。”
原告反驳:“被告上说不为其所创,是的,可被告也难脱责任,其非被告所创,但却因其危害人间,被告也应受到惩罚。其罪数数,实为滔天一定要施以重罚。”原告情绪激动,走出被告席逼向原告。
陪审席议论纷纷。
“请坐回原告席,原告。请肃静!”法官重击庭锤,讲道。
局面得到控制,被告方律师开始辩论:“原告以上所诉我不能认同,第一:我方原告只是一个媒介,只是一个沟通人们和信息的桥梁。第二:所传播信息的取择与人类,而并非我方原告诉选择。只是因为人性的卑劣,为利益所获,无情的创造了这些信息,危害人间。却把所有的罪责推卸于一个可怜的媒介。就算没有网络,人性的卑劣何尝不会通过其他方式显露出来?真正应该控告的应是那些没有道德的网民,是那些无情的获利者,而不是在这控告一个可怜的媒介!”
原告羞愧的地下了头。
判决:“原告弃权,我宣布:网络无罪——”
判决已经结束,但却给人以深思与回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