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看了一篇故事,说得是公司公开招聘职员的事。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察和考试之后,公司从众多的应试者中选中了前十名。一名青年见榜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羞愧难当,吞服过量...
最近看了一篇故事,说得是公司公开招聘职员的事。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察和考试之后,公司从众多的应试者中选中了前十名。一名青年见榜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羞愧难当,吞服过量安眠药,由于家人发现及时而被医院救了下来。后来公司发现,这位青年的考试成绩名列前茅,但由于计算机程序的瑕疵,才导致这位青年落选。凑巧的时,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不同的4个国家。日本的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这点挫折都经受不了的人,不能聘用。美国有许多律师建议,这位青年应当到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德国青年的家长则认为,公司工作作风如此差劲,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拒绝聘用。中国的家长在得知公司愿意聘用这位青年后,给公司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知错即改”四个大字,对这家公司表示感谢。同样的事情,不同的结果,似乎各有各的道理。那么“理”到底在哪里,谁是谁非?笔者认为,这位青年对待此事的态度当然不对。从公司利益角度考虑,日本公司并没有错,问题是公司没有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美国的法律制度最成熟,所以才有状告公司一说。我非常赞成德国家长的作法,看得更加长远和仔细。在皇权至上的中国,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中国,中国家长可能认为他们的做法相当明智。因此,美国律师和德国家长的作法值得称赞。如果说日本公司有点理的话,则中国家长的“明智”则在外国人看来,简直是荒唐至极。退一步讲,中国的家长又有什么办法呢?在一个人家统治的范围内,你拿着人家订制的“道理”跟人家论理,岂有不输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