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略观文明】
有人说,“文明”意味着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卢梭说,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却因立法而生;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法律”不仅和作为法律主体的我们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且和“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可以直观的反映一个时代的文明程度。 “文明”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乾·文言》,曰:“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文明指一种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从奴隶制五刑到新五刑,从割鼻子剜膝盖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的减刑制度,可以看出的不仅是社会制度的改变,更是“文明”火花的绽放。之前的肉刑不仅残忍,更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面上缺少的鼻子是犯罪者无法翻身的烙印,缺少的膝盖,更增加了犯罪者生的痛苦。文景帝废除肉刑,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文景之治汉武盛世则是绽放“文明”火花有利证明。当然,“文明”并不是说对犯人一味的宽容,即使在“德理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的唐朝,仍然有着不赦的“十恶”,同样有着死刑和其他重刑。不同的是,有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一系列细则,对于贵族官员的特权,也由奴隶制时期的“刑不上大夫”详细规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的“八议”。随着时代的变化,提高的文明不仅仅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立法理论也由原来“天罚神判”变为“敬天保民”以及“德主刑辅”的民本思想。
透过古代的法律变迁,我们看到了“文明”的变迁,逐步提升的“文明”给我们带来的益也是毋庸置疑的。现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在提的“中国文明”但“中国文明”究竟是什么呢?文明这一抽象的词语,我们能否站在法律主体的角度将它具象化?
改革开放40年,我们总是会听到: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文明得到提升。同样,中国走向良法善治也是40年。从“不枉不纵”到“疑罪从无”,从79年的第一部刑法到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十)》,回望40年,“文明”在“良法善治”上体现的淋漓尽致;良法善治,正是“文明”的彰显。
第七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聚焦民生,不仅考虑到当前的收入水平,更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体现出的“良法”是切实的为民生着想。封建时期的苛捐杂税,让百姓苦不堪言,能缴纳赋税已是勉强,更不用提满足什么精神需求。而如今的“新税法”,让我们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感受到了国家对我们的关怀,除了享受纳税的光荣,还能有更多的余力去满足我们的精神需求。我们提升的不仅仅是满足感,还有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社会风尚会自然随之提高。
从《孟子》中“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礼记》中“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再到如今沿用2500年的“桑基鱼塘”,体现出我国两千多年来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但之前只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如今,在宪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将这一思想科学化规则化,我们作为法律主体也能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有了更高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也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这无疑是“文明”的进步和“文明”的彰显。
至于文明,它不是别的,不过是这样:它只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存在,而且一个民族越加文明,这种观念就越加深刻的贯穿到那个民族的人们自觉意识之中。“文明”则是良法善治给我们带来的良好社会风尚和意识,这种意识在我们的脑海中潜移默化,塑造我们正确的世界观,而这些世界观带来的表现构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正是当代的“文明”。